• 索 引 号:QZ00143-0502-2025-00097
    • 备注/文号:泉医保函〔2025〕8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30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54281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5-06-30 17:03

    钟丽霞委员:

      《关于推进“医养结合”确实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建议》(第202542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正式运营超过3个月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含开展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目前,我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有2家,开展养老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有5家。

      二、积极推动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严格落实省上规定,将运动疗法、平衡功能训练等34项康复和治疗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保障参保老年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同时,在全省率先推行精神类疾病住院

      “分类分段”按床日收付费改革,对纳入床日定额标准的医疗康复项目等医疗费用,不区分医保目录内外,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提高康复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

      我局充分吸收您的建议,于2025年6月20日出台《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家庭病床医疗保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泉医保〔2025〕68号),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收治要求的居家和入住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参保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对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立家庭病床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并接受服务。家庭病床建床费和巡诊费,以及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领导署名:翁哲伟

      联 系 人:黄桂生

      联系电话:28288938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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