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502-2024-00090
- 备注/文号:泉医保函〔2024〕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8
市卫健委:
《关于积极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并提高“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水平的建议》(第20244057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支持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正式运营超过3个月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含向养老机构延伸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为参保老年人提供“一站式”结算的医疗保障待遇。目前,我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有19家,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有8家。目前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有以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科室延伸、医院等多种类别纳入医保协议定点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医保服务
我市在全省率先推出家庭病床医保服务工作,明确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等,以及70岁以上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确需住院但因到医疗机构就诊困难的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参保人员,经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其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同时,先后2次提高家庭病床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降低医保先行自付比例,调动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积极性,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医疗保障支持
一是医疗服务项目设定方面。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5号)的规定,我市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库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对于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库中尚无对应收费项目的医养相关项目,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15号)要求,申报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于符合文件要求的,我局将积极向省上申报,支持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发展。二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面。2017年以来,我局按照“重点突出、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先后优化调整34批次714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医院优化收入结构。下一步我局将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评估,持续监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广泛征求、收集医院和医生的有关意见建议,对于符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启动条件的,及时动态调整相关项目价格,充分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劳务价值。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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