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医保规〔2024〕2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整体护理收费政策体系,更好满足患者对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创新的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号)、《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院“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的通知》(泉卫医政〔2023〕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出台《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医保规〔2024〕2号),优化我市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内涵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指医疗机构按规范在住院期间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达到整体护理规定的标准,按每床日进行计价收费,不再另行收取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和吸痰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机械辅助排痰及对应除外内容费用。
(二)扩大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范围
我市立足“逐步扩大、稳步推进”原则,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范围以符合泉卫医政〔2022〕117号、泉卫医政〔2023〕306号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三级医疗机构为主。医保部门要定期跟踪评估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运行数据分析,运行条件成熟后,逐步延伸至符合条件的市、县二级公立医院。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护理服务模式,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对不选择整体护理的患者执行原有收费方式。
(三)完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
一是实行分档定价。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依据患者自理能力实施分档定价。二是兼顾患者承受力。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实行分段计费,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15天的按规定标准收取,16天≤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和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部分,对应分段减收标准计费。三是衔接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医疗机构涉及按病种(DT)收付费、按DRG收付费结算的住院患者,按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另行收取“整体护理除外部分”费用。
(四)医保支付配套政策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按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按病种(DT)收付费和DRG收付费“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按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5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病种(DT)/DRG收付费相同支付比例支付。
三、配套措施
各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临床护理和“无陪护”病房服务规范,建立完善整体护理管理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提升整体护理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获得规范化专业化的整体护理服务。各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体护理服务收费内涵并据实规范收取费用,规范Barthel指数评定,杜绝套高收费,严禁通过第三方收取整体护理费用;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认真做好知情告知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四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价格科,0595-28288957。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