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医保局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泉医保规〔2023〕3号),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均衡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更好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2023年,省医保局出台《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对全省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进行调整规范,统一设定34个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并要求各统筹区居民医保原有自行增补门诊特殊病种不再保留,可以设立2年过渡期,逐步消化清理。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具体贯彻措施,确实提高参保居民门诊待遇保障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新增地中海贫血、尘肺病、儿童康复治疗3个门诊特殊病种,并单独设立精神分裂症,不再包含于重性精神病。其中,儿童康复治疗包括儿童(指0-14周岁)脑性瘫痪、孤独症、发育迟缓、智力障碍、听力障碍或运动障碍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原有的0-6岁儿童听力障碍(干预)和0-6岁儿童脑性瘫痪门诊特殊病种取消,并入儿童康复治疗门诊特殊病种;尘肺病限国卫职健发〔2019〕46号文件规定的“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
(二)逐步取消原有我市自行增补门诊特殊病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原有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肾功能不全、腰椎间盘突出症、脑垂体瘤、银屑病性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中医药治疗等8个门诊特殊病种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月31日,过渡期间病种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到期后自动取消。其中,办理原有我市自行增补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如病情符合办理全省统一设定34个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或我市中医特色优势门诊病种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申办,享受相应待遇保障。
(三)提高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保障水平。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共34种,病种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待遇政策保持不变,对重症肌无力、慢性肾炎、强制性脊柱炎等12个门诊特殊病种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适当提高。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8年1月31日。
四、联系电话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与待遇管理科,0595-2828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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