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31 18: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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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近期,在医保经办服务中,遇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员工办理职工医保退休视同缴费年限手续时,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存在疑议。 

  二、主要内容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在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和“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13年7月,泉州市人社局、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泉人社文〔2013〕165号),对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的认定上,增加需在2001年1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前置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因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在2001年1月为本单位招聘的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之前的工作年限无法视同缴费年限。 

  经了解我省其他地市做法,我局联合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对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完善,明确按照闽人社文〔2013〕41号精神,对1996年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工作年限,予以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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