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
第五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24 17:3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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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五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85号)精神,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第批按病种收付费改革。 

  二、起草过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我局在原有363个病种的基础上,联合市卫健委发文新增我市第五批病种,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2021101日起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新增第五批病种共95个,其中西医病种51个,中医病种44个。 

  (二)确定第4批30个病种E档的收费标准。 

  (三)同步删除第一批病种中编码为BZFP00006、BZFP00011、BZFP00012、BZQZ00120和第二批病种中编码为BZ0000120、BZQZ00136、BZQZ00138以及第三批病种中的BZQZ00158、BZQZ00174等9个病种。 

  四、配套措施 

  (一)市卫健部门要加强各病种医疗服务质控,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同步配套下发本批次病种《临床路径》和《入院标准》。 

  (二)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和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更新改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按病种收费公示工作,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规范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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