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6-14 15:58 浏览量:

 一、依据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9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1号)和《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的通知》(泉医保〔2018〕101号)文件精神,医疗救助的职能由民政部门转到医保部门,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审核认定及救助金发放由医保部门承担,民政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经济核查工作。

    二、过程

为减轻因病致贫的贫困边缘人群医疗负担,缩小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医疗保险待遇差距,从实际行动落实破解贫困边缘人群的边界和援助等方式,市医保局联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做好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认定的通知》,对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和标准进行界定,放宽救助对象的准入条件让更多的贫困边缘人群得到医疗救助减轻贫困边缘人群的医疗负担对救助对象的救助获取途径进行了创新,除救助对象主动申请外,医保部门也进行主动搜索,一是“病中找贫”, 二是“贫中找病”,根据医保大数据预警机制精准识别扶助。

    三、主要内容

(一)认定条件及标准

1.一次性定额救助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救助对象可按一次性定额救助对象(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1)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4倍以内(含);(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含);(3)家庭无购置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船舶和大型农机具;(4)家庭自有房产少于两套(含)。

2.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

对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第四类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申请对象为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无需进行再认定):(1)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4倍以内(含);(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含);(3)家庭无购置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船舶和大型农机具;(4)家庭自有房产少于两套(含)。

(二)救助获取途径

1.救助对象主动申请。救助对象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应予实时受理。救助对象未在发生医疗费用的次年第一季度前提交相关救助材料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救助。

2.救助部门主动搜索。由医保部门根据医保大数据预警机制精准识别扶助。一是对非一类、二类救助对象的大病患者,当医疗费超出15万元时,及时对该患者进行识别测算,医疗费用达到救助起付线标准的及时通知患者及其家属申请救助。二是对第三类救助对象,当医疗费用扣除各类补助后仍达到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的,及时通知再次申请救助。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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