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专栏】以案说法——江苏省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徐某某骗取医保基金案
时间:2024-04-16 17:23 浏览量:
    2021年10月,经江苏省无锡江阴市医保局与公安局联合调查,发现原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徐某某多次冒名使用他人医保卡,先后在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江阴市祝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江阴市祝塘镇茂龙村卫生室等处购买各类药品600余种,造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82万余元。
 

  无锡市医保部门追回涉案医保基金182万余元。2022年7月,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案例来源:国家医保局曝光的典型案例】

 

相关法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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