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优化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时间:2023-05-22 17:43 浏览量: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更好保障参保居民医疗需求,根据省医保局通知要求,市医保局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进行调整规范,调整后病种共计34个,与全省一致。

  

 

  一、新增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新增地中海贫血、尘肺病、儿童康复治疗3个门诊特殊病种,并单独设立精神分裂症,不再包含于重性精神病。其中,儿童康复治疗包括0-14周岁儿童脑性瘫痪、孤独症、发育迟缓、智力障碍、听力障碍或运动障碍等;尘肺病指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

  

 

  二、逐步消化原有我市自行增补门诊特殊病种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原有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肾功能不全、腰椎间盘突出症、脑垂体瘤、银屑病性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中医药治疗等8个门诊特殊病种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月31日,过渡期间病种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到期后自动取消。

  

 

  三、优化部分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保障水平

  

 

  对重症肌无力、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等12个门诊特殊病种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适当提高,进一步提高门诊待遇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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