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守护好“看病钱”“救命钱”
时间:2021-04-08 17:03 浏览量: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为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计50条,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大方面,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明确和规范。

 

    让我们看看,各方主体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参保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在看病购药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医疗保障凭证。

  (二)医疗保障凭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五)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二)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三)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四)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五)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六)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七)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九)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十)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十一)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医疗保障基金。

  (十二)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

   

   相关主体违反《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条例》给予责令退回基金、处以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等处分。构成诈骗等犯罪的,依法追究诈骗罪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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