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情况
时间:2025-05-30 18:08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项”制度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35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2024年度由我局负责实施及发布的,实施已满一年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2024年度我局纳入评估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件,均为由我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有效期内需重大修改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具体情况

  (一)《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医保规〔2024〕2号)评估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文件精神,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34号)文件要求,2025年5月29日印发《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泉医保〔2025〕58号),对我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根据泉医保〔2025〕58号文件,生活护理费用从“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项目中拆分出来,独立设置“免陪照护服务”收费项目,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综合上述文件情况,拟将《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医保规〔2024〕2号)予以废止,属于有效期内需重大修改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医保规〔2024〕7号)评估情况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5〕1号)要求,2025年4月2日,我局联合市卫健委等部门印发《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按照省医保局通知要求,我市需执行全省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政策规定。《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医保规〔2024〕7号)拟予以废止,属于有效期内需重大修改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