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开展第二批 “双通道”医药机构遴选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2-10-18 15:36 浏览量: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医保〔2021〕85号)、《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泉医保〔2022〕3号),现就开展我市第二批“双通道”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入基本条件 

  (一)“双通道”医疗机构。我市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等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医疗机构(含内设科室)医保协议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实体医疗机构。 

  (二)“双通道”零售药店。除鲤城区、丰泽区外,具备以下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 

  1)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医保协议; 

  2)注册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含生物制品; 

  4)具备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和冷链服务管理能力; 

  5)配备“双通道”药品目录中不低于30%的品种,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  

  本次申请受各医保分中心拟新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增设控制数限制(详见附件1),原则上同一县域范围内连锁药店和配送企业全资子药店已有纳入“双通道”管理的,本次不再接受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医保“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双通道”管理责任医师信息表; 

  4)承诺书。 

  (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医保“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3);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双通道”管理医保药师信息表及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4)配备“双通道”管理药品信息表; 

  5)具备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和冷链服务管理能力的佐证材料和设备清单; 

  6)30种(含)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合作协议; 

  7)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完整负责。 

  三、受理程序 

  (一)递交申请材料。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符合条件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向所属医保分中心递交完整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各医保分中心按照“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审核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的完整性,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基础信息核查。各医保分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定点医药机构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基础信息核查,“双通道”管理定点医药机构须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通过核查验证资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进行定性评估(评估项目详见附件4、5),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送市医保中心进行综合评估。  

  (四)综合评估。市医保中心依据申请材料、基础信息核查情况,各医保分中心拟新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增设控制数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评估对象数量超出所属医保分中心增设控制数的,以2021年度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医保人数居多的择优纳入。 

  (五)结果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拟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双通道”管理的名单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协商谈判。各医保分中心在市医保中心指导下,与拟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协议内容开展协商谈判。 

  (七)签署协议。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医保分中心与拟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附件:1.泉州市第二批拟新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控制数 

      2.医保“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医保“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4.医保“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评估项目 

      5.医保“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估项目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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