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入条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程序
(一)递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向所辖县(市、区)医保分中心递交完整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各医保分中心按照“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审核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的完整性,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基础信息核查。各医保分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医疗机构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基础信息核查,通过核查验证资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对照定点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定性评估(详见附件2、3),并为综合评估准备数据和资料。基础信息核查环节工作完成后,各医保分中心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对象进行定性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工作情况报告,按要求报送市医保中心进行综合评估。
(四)综合评估。市医保中心邀请专家组成综合评估小组,依据申请材料、基础信息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五)结果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协商谈判。各医保分中心在市医保中心指导下,与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就协议内容开展协商谈判。
(七)签署协议。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医保分中心与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特此通告。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
2.定点医疗机构评估项目
3.医疗机构不予受理情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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