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入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符合各医保分中心定点零售药店增设控制数(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一)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详见附件2);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程序
(一)递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向所辖县(市、区)医保分中心递交完整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各医保分中心按照“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审核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的完整性,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基础信息核查。各医保分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零售药店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基础信息核查,通过核查验证资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对照定点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定性评估(详见附件3、4),并为综合评估准备数据和资料。基础信息核查环节工作完成后,各医保分中心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对象进行定性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工作情况报告,按要求报送市医保中心进行综合评估。
(四)综合评估。市医保中心邀请专家组成综合评估小组,依据申请材料、基础信息核查情况、各医保分中心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增设控制数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纳入(详见附件5)。
(五)结果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协商谈判。各医保分中心在市医保中心指导下,与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就协议内容开展协商谈判。
(七)签署协议。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医保分中心与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签定服务协议。
特此通告。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2021年第三批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控制数
2.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
3.定点零售药店评估项目
4.零售药店不予受理情形评估
5.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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