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 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温馨提示:
打击欺诈骗保,事关你我他,身边一旦出现骗保行为,应主动举报,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来源:福建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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