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救助对象医保待遇政策
时间:2023-08-24 16:29 浏览量: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前12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本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享有的救助方式和待遇有: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实施倾斜救助等。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三)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救助待遇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行救助。特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的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分别是: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4000元,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10000元。

  2.救助比例。统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

  3.救助限额。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6万元。

  (四)实施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每年度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具体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三、医疗救助补助渠道

  第一类至第四类人员实行依名单按规定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未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医保信息系统数据,每月动态监测筛查出符合第五类第(一)款的疑似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象名单后,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推送。民政部门接到同级医保部门推送的监测筛查人员名单后,下发至参保人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名单,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告知本人或家属。由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是否有意愿申请。对有意愿申请的按规定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经调查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按名单下发渠道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过复核后按月盖章推送给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并通知救助对象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应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实施救助,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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