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5-00162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5〕1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9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要求,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70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整合我市综合诊查类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综合诊查类项目35项,同步制定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1。
(二)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我市一般诊疗费等125项相关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
二、规范整合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麻醉类项目10项,同步制定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3。
(二)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我市局部浸润麻醉等42项相关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4。
三、医保配套政策
(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综合诊查类和麻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详见附件1、附件3。
(二)门急诊诊查费相关医保支付政策如下:
1.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便民门诊诊查费由医保统筹基金统一支付3元。
2.参保职工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含各级医师和中医辨证论治)、急诊诊查费(普通)按照基本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3.参保居民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含各级医师和中医辨证论治)、急诊诊查费(普通),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等级确定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政策,执行市级指导价格的支付21元、执行县级指导价格的支付17元、执行基层指导价格的支付12.5元。
四、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监测分析,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开展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项目前,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原则自主合理制定项目价格,将拟开展的项目名称、价格等内容按规定流程报送至市医保局后执行,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已报送特需床位费和上门服务费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范整合后的项目重新公示,继续执行原价格,无需重新报送。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泉州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泉州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表
3.泉州市麻醉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4.泉州市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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