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5-00160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5〕1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9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要求,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75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整合我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美容整形类项目101项,执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详见附件1。
(二)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我市“光子嫩肤术”等47项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规范整合后的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监测分析,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开展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项目前,将拟开展的项目名称、价格等内容按规定流程报送至市医保局后执行,规范收费行为,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泉州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泉州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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