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131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1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30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市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基层病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44号)和《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医保〔2022〕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DRG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推动分级诊疗,引导群众合理就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决定在第一批设置的13个DRG付费改革基础病组的基础上,增设第二批30个DRG付费基层病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DRG付费基层病种和付费模式
根据《福建省医保基层病种参考目录(第一批)》,结合我市医疗技术水平,以及病种实际救治能力等情况,经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我市第二批DRG付费基层病种目录(详见附件),实行市、县级医疗机构同病同价,A类医疗机构的DRG付费基层病种执行B类医疗机构的等级系数。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基层病种DRG付费改革工作,是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医药、医保、医疗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密切配合、协同协作,以实施基层病种付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基层首诊,推动分级诊疗,保障群众获得优质高效的医药服务。
(二)加强监测评估。医保部门要强化基层病种目录实施情况监测评估,适时根据本市DRG付费病种开展实际等因素动态调整基层病种目录,以适应基层诊疗服务的实际需求。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要协同配合做好政策落地情况监测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要落实属地管理,将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域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了解和收集定点医疗机构在DRG付费基层病种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并向市医保局报告,确保政策衔接有序、平稳推进。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和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DRG付费基层病种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增强科学合理就医意识,切实落实分级诊疗政策,共同为实施医保基层病种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实施,2024年9月10日起结算的住院病例,按新支付政策执行。市医保中心和实行DRG付费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泉州市第二批DRG付费基层病种目录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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