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108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8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9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10 16:39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各非医共体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家和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3〕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家和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我市执行国家和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驻泉军队医疗机构。鉴于我市实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县(市、区),采取医保基金按区域、按人头打包付费的方式,拨付资金每年确定,且实行“统一预算、结余留用、绩效考核、合理超支分担”的付费机制,集采药品耗材医保基金结余留用分两类机构进行考核:

      1.主要付费方式实行医保基金打包支付,且实施“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的县域医共体,每年度集采药品耗材相关考核指标纳入医保基金打包支付绩效考核体系一并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结余留用办法按医共体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2.市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附属二院、910医院、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及未实行医保基金打包支付区域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按本通知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结余留用。

      (二)品种范围。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含我省牵头组织或参加的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以下简称集采药品耗材)。

      二、实施办法

      (一)集采药品耗材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

      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和省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集采药品耗材医保资金预算,主要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耗材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耗材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耗材加权平均价格、上年度相应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耗材泉州市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确定,同时适当考虑医疗需求变化情况,按病种、按住院床日和DRG等收付费方式结算的患者使用药品耗材费用按打包定价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集采药品耗材单列预算和结算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通用名药品耗材是指纳入国家和省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及其同通用名药品、同类医用耗材,其中同通用名药品是指与国家、省公布的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采购品种的药品,同类医用耗材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库信息确定。具体集采药品耗材医保资金预算计算办法见附件1。

      (二)核定集采药品耗材结余留用金额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相应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耗材泉州市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定点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耗材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耗材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

      为鼓励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可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耗材医保支出金额。市医保局按规定在核算前组织对非医共体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非医共体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耗材医保资金,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比例计算办法见附件1,其中:当年度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比例由市医保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同时向市财政局报备。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耗材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药品耗材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耗材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药品耗材医保资金预算,医保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集采考核方式及指标

      考核主要从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耗材费用,落实集采、价格政策等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方式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方法,满分为100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得分与100分的比值作为该机构的考核系数,比值≥0.9的,考核系数按1计算;比值<0.6的,为考核不合格,考核系数按0计算。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集采规定的考核,原则上考核当年度集采签约品种完成一个年度采购周期的品种,对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医保政策、合理控费的考核,原则上结合年度考核集中进行,考核结果按自然年度统一确定,具体的考核指标见附件2。市医保中心要将考核工作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四)规范结算集采结余留用资金

      市医保中心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医保年度结算管理规定,每自然年度开展一次集采药品耗材结余留用资金结算。集采药品耗材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

      三、规范资金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采结余留用激励机制的通知》(泉医保〔2023〕28号)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用耗,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医保局有关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及时落实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耗材结余留用政策,市医保局价采科要牵头做好非医共体公立医疗机构集采考核工作,市医保中心要配合做好药品耗材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相关工作,完成结余留用资金结算。

      (二)做好政策衔接。在集采药品耗材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中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偿。要做好集采药品耗材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与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间的衔接;做好结余留用工作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工作之间的衔接;做好集采药品耗材结余留用实施政策调整前后相关工作衔接,避免重复补偿或工作缺漏,本实施意见发布以前上一年度集采药品耗材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发布当年,对已完成报量品种实际支出超出资金预算的,医保经办机构可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结算。

      (三)加强信息系统衔接。市医保局价采科及市医保中选要依托全省医保信息系统平台结余留用测算管理模块,做好结余留用测算工作。市医保局要及时做好医保经办机构、医药采购平台和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的对接,并扎实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业务编码标准贯彻应用工作,为结余留用政策的落实和综合考核提供数据支撑。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级医保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2〕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

      2.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集采药品)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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