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061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4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推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深化“数字赋能 医保暖心”服务品牌建设,打造参保群众更加满意的医保服务环境,我局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第三方评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价原则
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第三方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医保〔2023〕99号)精神,采取实地调研问卷方式,从服务感受、服务可近/可亲性、知情权和申诉权三个维度,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服务的态度、技术水平和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评价,正向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保服务水平。
二、评价情况
本次评价范围为全市28家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院(泉州市皮肤病防治医院、华侨大学医院、泉港区中医院、泉港区妇幼保健院、晋江市口腔医院、晋江市妇幼保健院等6家医院因出院参保患者数量较少,未列入评价范围),分为门诊和住院,按服务感受、服务可近/可亲性、知情权和申诉权三个维度开展评价,平均得分93.88分,其中门诊部分93.03分,住院部分94.73分。达到平均分以上的14家,占比50%,分别为:晋江市安海医院、石狮市医院、惠安县中医院、德化县医院、德化县中医院、泉州市第三医院、安溪县中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〇医院、惠安县妇幼保健院、台商投资区医院、晋江市中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泉州市光前医院、晋江市医院。
(一)门诊部分情况
门诊部分整体满意度中,服务感受、服务可近/可亲性、知情权和申诉权的满意度平均得分分别为93.69分、94.09分、91.08分,服务可近/可亲性的满意度得分相对较高,知情权和申诉权满意度得分相对较低。从服务感受方面来看,“A3.医保结算过程是便捷的”满意度相对较高,“A8.您觉得这次治疗效果是好的”满意度得分相对较低。从服务可近/可亲性方面来看,“B5.费用采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满意度得分相对较高。“B4.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出能力范围”满意度得分相对较低。从知情权和申诉权方面来看,“C6.您觉得投诉、举报渠道是否畅通”满意度得分相对较高,“C3.您知道可通过医院的宣传栏、电子屏、医院网站等方式清楚查询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报销政策”满意度得分相对较低。
(二)住院部分情况
住院部分整体满意度中,服务感受、服务可近/可亲性、知情权和申诉权的满意度平均得分分别为95.54分、96.17分、92.2分,服务可近/可亲性的满意度得分相对较高,知情权和申诉权得分相对较低。从服务感受方面来看,“A1.您按照预约时间还等待了多久才受到服务”满意度得分相对较高,“A8.您觉得这次治疗效果是好的”满意度得分相对较低。从服务可近/可亲性方面来看,“B7.费用采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满意度得分相对较高,“B6.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出能力范围”满意度得分相对较低。从知情权和申诉权方面来看,“C3.出院结算后可打印费用明细清单(医保结算单)”满意度得分相对较高,“C2.医生清楚告知医保报销的相关类型(按服务项目、按病种、按DRG支付)”满意度得分相对较低。
三、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要充分运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第三方评价结果,以参保群众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的感受和满意度为导向,进一步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保服务质效,提升参保群众“家门口”就医体验感。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对标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第三方评价的三个维度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治疗效果,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少参保人员自费负担比例。同时,要做好医药价格公示以及医保政策解释工作,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更好满足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问题整改,持之以恒地提升医保服务质量,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经济的费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降低参保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泉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第三方评价情况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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