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5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我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05 17:06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公立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我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2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第四批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福建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于2024年1月12日在福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 //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login)挂网,1月18日起正式执行。其中,一次性使用精密输液器和普通输液器为我市第二批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品种,现按要求执行省级第四批集中带量采购结果。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相关医用耗材品类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结果。

      二、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驻泉军队医疗机构均纳入实施范围。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三、协议签订

      (一)签订时间

      1.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时间为2024年1月7日至11日。

      2.医疗机构签订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至17日。

      (二)签订方式

      协议签订采用网上签订形式开展,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福建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

      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福建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四、医保支付标准

      福建省第四批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可除外收取费用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以下(含)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中:

      (一)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非集采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市医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按协议规定向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卫健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过程风险管控和防范。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省药监局部署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强化中选产品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强化不良事件监测,保障临床使用安全。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协议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招采子系统日常监测范围。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医疗机构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附件:福建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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