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2-00034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2〕4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7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5-05 11:49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7日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 

     

      一、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社会参与机制,规范参保就医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从我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行业协会代表,专家学者和医药、媒体、法律工作者,以及基层一线中择优聘请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遵循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以兼职形式履行相关职责。 

      三、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聘请条件 

      (一)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拥护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医保政策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有较强责任心,关心支持医疗保障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呼声,积极参与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具备一定的医疗、医保、医药方面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5.受聘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二)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和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人员,不得聘请。 

      四、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聘请程序 

      (一)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由市医疗保障局聘请和解除聘请,具体事务由市医疗保障局稽查科组织实施。 

      (二)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聘请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医疗保障局商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人选,并进行初审;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人选。 

      2.市医疗保障局研究确定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人选,并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3.市医疗保障局召开聘请会、颁发聘书,并公布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名单。 

      (三)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整,聘期届满自然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可续聘。 

      (四)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单位。 

      1.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不认真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职责和义务,或不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和活动的。 

      4.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时,若发现与被监督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与处理,应回避而未主动报告并回避的,或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行为的。 

      5.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 

      6.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 

      (五)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除聘请关系。 

      (六)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出现本规定解聘情形的,由市医疗保障局稽查科提出解聘意见,报市医疗保障局研究决定。 

      (七)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解聘后(自然解聘除外),应主动上交监督员聘书。 

      五、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反映、转递群众和定点医药机构对泉州市医保政策、完善医保管理服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权益等的意见建议; 

      (二)积极参与监督医保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和执行医保政策情况; 

      (三)积极参与监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和欺诈骗保行为; 

       (四)积极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医保法律、政策和规定,以及我市医保政策和工作成效; 

      (五)办理市医疗保障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医疗保障局批准,可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列席市医疗保障局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三)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七、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所掌握的其他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参加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的活动,承担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未经市医疗保障局同意,不得以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名义发表言论、发表文章 、出版著作、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社会活动等。 

      (六)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若本人与被监督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七)不得利用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履职保障 

      (一)市医疗保障局稽查科负责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日常工作。 

      1.制定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计划,安排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2.通过与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座谈、走访等方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3.受理、移送、督办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转递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问题,并予以反馈。 

      4.组织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向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寄送有关文件、资料。 

      5.办理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聘请、解聘等工作。 

      6.为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7.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二)对侵犯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正当合法权利、打击报复的人和事,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九、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参照本规定聘请并管理本县(市、区)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队伍,并组织开展活动。 

      十、本规定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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