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1-00094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1〕9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泉州市乡村振兴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03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2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脱贫人口参保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压实全民参保的主体责任,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特别是对于原全额资助参保转为定额资助参保、退出资助参保人员,要由乡镇(街道)、村(居)落实专人负责制度,通过发放参保缴费提醒单、短信提醒、入户提醒等方式,告知到位、服务到位,确保落实100%参保,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名单,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供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名单,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身份标识,并将人员身份信息和应缴金额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积极协同做好费款征收工作。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提供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名单应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救助身份、户籍地址、常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做好医保待遇保障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增强基本医保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市域内同等待遇政策。补齐门诊保障短板,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深入创建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示范城市。在全面实施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落实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将市级精准扶贫医保补充补助政策融入到医疗救助体系,对农村低收入人口按有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全面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取消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政策,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三、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市医保中心要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对脱贫人口中年度累计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返贫监测范围;对农村居民中年度累计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纳入因病致贫监测范围,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数据发送至各县(市、区)医保分中心核对。各县(市、区)医保分中心要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后的监测数据反馈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并报送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汇总监测数据后报送至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反馈市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并报送至省级医保部门。各地医保、民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建立衔接顺畅、运转有序的转介机制,实施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措施,及时化解因病致贫的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工作底线。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泉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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