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300-2024-00031
- 备注/文号:泉医保函〔2024〕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8
市卫健委:
蔡美英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医务人员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建议》(第1182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国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范围包括: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国家和省上要求各地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因此,公务员医疗补助覆盖范围由国家和省上进行明确界定。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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