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500-2024-00025
- 备注/文号:泉医保函〔2024〕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6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3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24-03-29 16:09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陈德钦等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减轻育龄家庭生育压力的建议》(第1130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市按照省上部署要求,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制度,增强生育保险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障水平,维护参保对象权益。我市除灵活就业人员外的职工医保对象均同步参加我市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目前,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如有发生生育以外的其他住院费用,则按职工医保政策进行报销。
关于代表提出的“生产期间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纳入医保报销”问题,目前我市已将符合国家、省上规定的医保“三目录”范围内的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参保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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