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改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29 17: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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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和要求,为推进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精神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精神病专科医院开展按床日收付费改革。

一、起草过程

20202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要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为推进我市精神类疾病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精神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去年我局联合市卫健委出台《关于试行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改革的通知》泉医保2019100号)2020年1月1日起在泉州市第三医院试行按床日收付费改革,试行期一年。经过一年的试行,结合我局监测评估情况,在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扩大按床日收付费的实施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市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均纳入按床日收付费实施范围。

(二)收费标准。精神类疾病主要分为两类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第一类:分裂症和情感类(含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第二类:其他精神类疾病(如广泛性焦虑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癔症、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每日的收费标准包含患者当日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护理、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诊断和治疗相关费用。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无抽搐电休克治疗(MECT)的费用、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日常生活用品、饮食等费用可单独收取。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三)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按床日定额费用,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参保患者住院床日医疗费用超过“床日定额标准”的部分由医院承担,参保患者住院床日医疗费用低于“床日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结余部分作为医院医务性收入。除外内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限价为市级医院760元/次,县级医院730元/次,医保结算不设起付线,不分范围内外,报销比例为城镇职工80%,城乡居民70%。

三、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要做好按床日收费告知和价格公示,除按规定与医保部门结算床日费用外,不再出具具体“费用清单”,可开具包括“住院天数、日费用、除外内容”在内的按床日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做好数据信息传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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