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专栏】以案说法——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湖州双林新平民大药房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时间:2024-04-23 15:12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浙江省湖州市医疗保障局稽核人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湖州双林新平民大药房存在数据异常。稽核人员通过视频监控以及调取该药房大额结算单据信息,发现持卡购药人吴某某并非参保人本人但存在较高频次的大额购药情况。经核实,该药房存在将保健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售卖、协助他人冒名购药、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留滞医保卡进行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09531.9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湖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该药房违法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解除该药房医保服务协议;3、将该药房及涉案人员吴某某涉嫌欺诈骗保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309531.93元已全部追回。

  【案例来源:国家医保局曝光的典型案例】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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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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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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