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进一步提高“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县域覆盖率,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3〕39号),现就开展我市2023年“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及数量
我市辖区内未开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及泉州台商投资区各遴选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二、纳入基本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
(一)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医保协议;
(二)驻店注册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含生物制品;
(四)具备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和冷链服务管理能力;
(五)承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按不高于省内药械采购平台价格销售;
(六)原则上需配备“双通道”药品目录中不低于20%的品种,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
同一县域内,申报“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有2家及以上的,如(一)至(六)项皆符合条件,则就近原则选择与当地县(市、区)综合医院直线距离最近的1家定点零售药店,为该县域本次遴选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同一县域内申报遴选的定点零售药店都不能达到配备“双通道”药品目录中20%比例以上要求的,在(一)至(五)项皆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则选择配备“双通道”药品目录数最多的定点零售药店为该县域本次遴选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同一县域范围内连锁药店和配送企业全资子药店只允许1家参与本次“双通道”遴选。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医保“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双通道”管理医保药师信息表及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四)配备“双通道”管理药品信息表;
(五)具备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和冷链服务管理能力的佐证材料和设备清单;
(六)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合作协议;
(七)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完整负责。
四、受理程序
(一)递交申请材料。即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向所属医保分中心递交完整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各医保分中心按照“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审核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的完整性,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基础信息核查。相关医保分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定点药店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基础信息核查,“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须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通过核查验证资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进行定性评估(评估项目详见附件2),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送市医保中心进行综合评估。
(四)综合评估。市医保中心依据申请材料、基础信息核查情况,对有关医保分中心拟新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估。
(五)结果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拟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的名单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协商谈判。相关县域医保分中心在市医保中心指导下,与拟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就协议内容开展协商谈判。
(七)签署协议。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县域医保分中心与拟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签定服务协议。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医保“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医保“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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