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00143-0200-2023-00002 | 文 号 | 泉医保〔2023〕2号 |
发布机构 |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08 |
标 题: |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2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就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查费。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制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详见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复诊服务,仍按照我市现行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价格收取。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的国家结算编码由“001110000030000-111000005”调整为“001102000011000-111000005”。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