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

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30 11:5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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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泉州市医保、财政和卫健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泉医保规〔2023〕1号),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合并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叠加的风险,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2023年1月6日,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2023年1月11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转发国家文件,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牵头提出具体措施,全力做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住院医疗费用保障。为确保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对住院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患者住院费用。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我市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使用原有病情编码结算,执行特殊医保支付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安排,所需资金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上述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落实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为保证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同时引导患者基层就医,2023年3月31日前,对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我市执行二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政策的县属医院、泉州市中医院和泉州市正骨医院)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5%,职工医保在职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90%和95%。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将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治疗药品,以及因药品供应不足省上临时增补的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鼓励我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满足患者用药需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使用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在我省原先没有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都临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四)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卫健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实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和报销标准。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对确诊新冠病毒感染的住院本地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内不同定点医院间转诊的,视为一次住院,不再计算第二次起付标准。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支持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居家治疗代取药。对非使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体化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具备信息化支撑条件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如具有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可向泉州市医保中心申请临时纳入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后,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救治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起施行。 

  四、联系电话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与待遇管理科,0595-2828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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