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2-00019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2〕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20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医保局 时间:2022-04-03 13:29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我市突发疫情,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门诊特殊病种有效期 

      除泉州统筹区内定点诊治的高血压、糖尿病两项终身制门诊特殊病种外,对已申办门诊特殊病种且有效期在20211027日(国家医保平台上线时间)-202261到期的,由医保信息系统统一延长该门诊特殊病种有效期至202261日。 

      二、延长职工医保中断补缴期 

      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待遇。 

      三、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 

      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患者处方用量的紧急通知》(泉医保明电〔20204 )规定,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在一次可开具 2个月的处方用量的基础上,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视情况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至3个月。对于慢性病参保患者出院必需的带药也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延长至2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四、拓宽特殊门诊医疗保障服务范围 

      疫情期间,参保患者因门诊特殊病种在卫健部门指定的集中定点救治医院就医的,不受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医疗机构限定,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同步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范围,确保参保患者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要认真落实《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泉医保明电〔20206号)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确保各项医保经办服务措施落实落地,保证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3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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