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1-00009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2-09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
    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2-10 12:09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在该文件下发之前制定的关于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定与国家、省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29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医药机构 

      为认真贯彻《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执行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维护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权益,促进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药品服务。 

      二、定点范围 

      (一)符合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医药机构可以申请医保定点。 

      (二)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其提供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公益性村卫生所可依托乡镇卫生院申请定点,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 

      (四)省级医保部门统一研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的管理规定,条件成熟后组织开展。 

      三、明确职责 

      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要根据权限制定医药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与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其中,在榕医药机构按属地原则统一由福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申请受理、评估,评估合格的在榕省属医疗机构、在榕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和福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分别签订医保协议,其他在榕医药机构统一由福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组织实施协议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二)实行动态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和协议解除相关工作。 

      (三)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进行社会监督。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违约行为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五、其他 

      医保定点省级评估细则、绩效考核细则另行发文。各统筹区原有与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定点管理政策不再执行;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纳入各统筹区医保定点范围的医药机构,协议期未满的可继续履约,协议期满后对不在国家规定申报范围的医药机构不再续签协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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