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0-00137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0〕1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23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
时间:2021-01-04 17:17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0〕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中,已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待遇保障水平,自行选择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或特殊门诊统筹支付。
二、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费用,参照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管理。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医疗救助政策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要主动对接省级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做细做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参保人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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