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0-00116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0〕1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27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0-28 10:44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企业: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81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和驻泉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加。

    (二)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55个品种,其中属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与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重复的非布司他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两个品种,待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执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相关规定。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

    1.中选结果于2020年11月13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

    2.11月16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3.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全国1家或2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3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4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其中阿扎胞苷注射剂、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乙拉西坦注射用浓溶液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约定采购量

    市卫健委会同市医保局将省上分解到我市的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军队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当地医保分局分解落实至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计算,原则上以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作为基数,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5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80%分别确定约定采购量。其中阿莫西林颗粒剂、利奈唑胺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氧氟沙星滴眼剂、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地尼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克洛口服常释剂型、克拉霉素口服常释剂型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4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5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分别确定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已调整至对应我省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含)以下的,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二)组织签订合同

    1.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10月28日-11月1日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药械企业”或“经营(配送)企业”登录入口→选择“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进行登录操作→选择项目→“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11月2日-11月6日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药品交易系统”→进行登录操作。已有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尚无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采购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2.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于11月7日前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汇总属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写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1月9日前报送市卫健委汇总。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填报的合同情况签订情况表(附件2)于11月7日前直接报送市卫健委。军队医疗机构填报的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于11月7日前报送市医保局。

    (三)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1.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以外产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或等于原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原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原最高销售限价销售。

    对销售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下调3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下调后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3.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

    以往批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及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对应销售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按本规定同步调整。

    (四)确保货款结算

    药品货款原则上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结算,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职分工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广泛宣传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意义和惠民举措,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患者沟通解释工作。

    (三)做好过程监测。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要每日在采购平台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

     

    联系人:

    市医保局:吴春华,联系电话:28288967;

    市卫健委:陈真华,联系电话:22274332

     

    附件:1.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2.合同签订情况表

    3.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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