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500-2022-00064
- 备注/文号:泉医保函〔2022〕3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10
《关于及时建立医用耗材收费和医保编码的建议》(2022213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用耗材医保编码映射对比问题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函〔2021〕16号)的要求,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等15个项目内容实行全国统一的编码标准。国家和省医保局编码贯标工作文件出台后,我局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对我市现行医保政策、医疗服务项目库、医用耗材库等15项编码进行逐一核对,确保编码转换顺利过渡,不影响原有政策的执行。同时,我市医保中心根据贯标有关要求,对不同类别的编码转换分别形成前后对比表及编码映射表供医疗机构使用,并同步选派医保专员入驻各医疗机构,指导国家编码的更替和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协助医疗机构完成贯标工作。目前我市正在使用的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包括医保医用耗材)及相应的映射表均已放置在医保内网(十五项医保编码贯标),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随时查询。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省医疗保障局及时统一建立医保一对一编码目录供医疗机构查询”的建议,我局将积极与省局沟通对接,促成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医保编码目录库;同时,我局也将持续做好编码变更、政策调整等相关编码对应工作,并及时公布供医疗机构查询使用。
二、关于医用耗材编码及收费问题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医用耗材国家编码政策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1〕90号)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用耗材全面使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医保医用耗材国家编码使用不改变我省现行的除外医用耗材收费政策与医保属性。国家医保局对所有的医用耗材进行明确归类,省局在国家归类的基础上,按照我省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库除外内容的相关规定,在不改变原有收费政策的前提下,对医用耗材进行政策标识。政策出台后,我局积极与各医疗机构沟通衔接,及时对接、收集医疗机构在医保医用耗材使用中的相关问题,多次向省局反馈,并督促省局完善相关政策,完善的耗材编码共计5957条。2022年3月15日,省医保局下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变更医保医用耗材国家编码政策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33号),对现行医用耗材政策标识库进行完善更新。我市医疗机构提出的有关耗材编码及政策标识的问题已部分得到解决。
针对您提出的“部分临床确需使用但无政策标识的医用耗材或归类尚不合理”的问题,我局将继续收集、汇总各医疗机构、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反馈的相关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沟通反馈,属于省医保局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建议省医保局及时组织审核、论证,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属于国家医保局权限范围内的问题,也建议省医保局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反馈,争取及时得到答复和解决。
三、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除外内容修订问题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情况
根据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积极落实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工作,指导相关医疗机构按要求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配合卫健部门做好项目论证并向省上申请,支持医疗新技术应用和发展。2019、2020年分两批向省卫健委、医保局报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共计40个。由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在省里,为推动项目及时通过审批,我局提前介入、积极主动沟通对接,多次向省医保局请示报告,反馈有关情况。2022年3月,该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按照省局部署和要求,我局重新梳理、报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19个,有望近期得到解决。另外,经与省医保局沟通了解,省局将改革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流程,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权限下放至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新技术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跟踪、对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审批情况,以及省局改革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推进情况,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推动医疗新技术的顺利落地。同时,我局将持续落实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关要求,定期征求、收集医疗机构、医生、专家关于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审核、反馈,共同推进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及时调整、更新和维护工作。
(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有关情况
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修订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内涵、除外内容等权限在省医保局,针对医疗机构反映的项目内涵修订等问题,我局一直积极与省局反馈对接,督促其修订完善,2018年以来,共对239个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调整。针对您提到的“对诊疗和手术治疗中应用的非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按除外内容同意立项收费”的建议,我局将组织收集医疗机构的对具体医用耗材和价格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组织测算论证,符合价格调整条件的启动调价程序。对于确实属于需修订除外内容的,积极向省医保局沟通反馈,争取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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