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500-2022-00050
- 备注/文号:泉医保函〔2022〕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7
《关于进一步创新编外合同教师管理方式的建议》(第20222041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规定,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及时办理缴费变更手续,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我市医保部门支持编外合同教师参照在编教师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和经办服务。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