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7-29 10: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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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43号)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调整为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自付的范围内费用,扣除上一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的部分(以下简称可报销费用总额),由大病保险统筹基金赔付的比例应达到60%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19﹞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将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第二道”补助的疾病种类从原来的13种扩大到30种并实行“第三道”补助。

二、过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可以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43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19年8月1日起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60%,高于该比例的段位不作调整。

为了不降低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险待遇,方便贫困人口就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经市财政局同意,我市对省级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第三道”补助由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先行垫付,为保障对象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避免参保群众报销来回跑。先行垫付的基金待与省“第三道”补助结算后及时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池。在省级“第三道”精准补助后,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继续实行泉医保﹝201843号规定的补充补助。 

 三、主要内容

(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

20198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调整为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自付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线的部分(以下简称可报销费用总额),由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分段阶梯式赔付:

第一段:大病保险实际报销金额5万元的,由大病保险基金赔付可报销费用总额的60%

第二段5万元<大病保险实际报销金额15万元的,由大病保险基金赔付可报销费用总额的65%

第三段15万元<大病保险实际报销金额25万元的,由大病保险基金赔付可报销费用总额的75%

城乡居民年度累计获得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人。

(二)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

1.扩大精准扶贫市级补充补助“第二道”补助疾病种类范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精神,将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第二道”补助的疾病种类从原来的13种扩大到30种,泉州市医保局《关于开展精准扶贫医保补充补助的通知》(泉医保201843号)的市级补充补助的集中救助病种种类也相应调整到与省级“第二道”补助病种一致。

2.由市级统筹基金垫付省级“第三道”精准补助。《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确定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第三道”补助由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先行垫付,为保障对象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避免参保群众报销来回跑。先行垫付的基金待与省“第三道”补助结算后及时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池。

3.在省级“第三道”精准补助后,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继续实行泉医保﹝201843号规定的补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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