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6-17 16:05 浏览量: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泉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推出公立医院“暖心服务”医保便民惠民十项措施的通知》(泉医保201881)和市委康涛书记关于力争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普通门诊可跨县域就诊报销”的批示精神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服务水平,扩大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待遇范围促进慢性病健康管理,增强门诊保障功能,我局经多次与相关部门讨论方案和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6会签发文

二、主要内容

2019年7月1日起,参保居民可在泉州市域内自愿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定点村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持社保卡直接刷卡结算,就医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实行“一站式”医疗保障服务。主要政策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泉州市域内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参保居民到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看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封顶600元/年(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报销比例70%。

(三)参保居民到定点村级医疗机构看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按50%报销,单次报销封顶线为10元/次,全年最高支付限额50元/人。

(四)按照医改要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试点县(市、区)和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由医保基金承担70元/人的签约服务费,从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内列支,与普通门诊共用一个封顶线,实行按人头总额包干付费。签约年度内按四个季度折算医保基金支付的签约服务费用,不满一季度的按一季度收取。如签约服务一个季度,医保基金按70元乘以1/4进行支付,以此类推。

(五)普通门诊支付范围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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